第一條 為了督促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答復,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臺賬。
第三條 工作臺賬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領導或工作人員變動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季報、年報、工作思路和工作總結;
(四)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
(五)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于公開記錄;
(六)學習、培訓、宣傳記錄;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
第四條 工作臺賬以紙質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存檔。
第五條 工作臺賬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檢查工作。
第六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臺賬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七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臺賬工作,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