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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11332500MB19859724/2023-43631 | 文號 | 麗文廣旅體〔2023〕98號 |
組配分類 | 規(guī)范性文件庫 | 發(fā)布機構 | 市文廣旅體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有效性 | 有效 |
規(guī)范性文件統(tǒng)一編號: | ZJKC66-2023-0003 |
各縣(市、區(qū))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為規(guī)范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fā)浙江省文化市場執(zhí)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辦法的通知》等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條例》《麗水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fā)給你們,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文化和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3年9月25日
《麗水市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1 | 在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范圍內采石、采砂、挖建溝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遺址環(huán)境地形地貌現狀改變 |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在大窯龍泉窯遺址保護范圍內,采石、采砂、挖建溝渠池塘、平整土丘和深翻土地等,造成遺址環(huán)境地形地貌現狀改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造成遺址環(huán)境地形地貌現狀輕微改變,情節(jié)較輕的 |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能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
造成遺址環(huán)境地形地貌現狀局部改變 | 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含)以上五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 |||
造成遺址環(huán)境地形地貌現狀嚴重改變 | 處五萬元(含)以上二十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
《麗水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序號 | 違法行為 | 處罰依據 | 適用情形 | 裁量標準 |
1 | 在革命遺址保護范圍內刻劃、涂污革命遺址等禁止行為 |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 情節(jié)較輕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六十元(含)以下的罰款。 |
情節(jié)一般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六十元(不含)至一百四十元(不含)的罰款。 | |||
情節(jié)嚴重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四十元(含)至二百元(含)的罰款。 | |||
2 | 在革命遺址保護范圍內實施采石、鉆探、挖掘等危害或者損害革命遺址的作業(yè) |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革命遺址損壞或者損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造成革命遺址損壞或者損毀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含)以上二千元(含)以下的罰款。 |
造成革命遺址局部損壞或者損毀 | 對單位處五萬元(含)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不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含)至三萬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罰款。 | |||
造成革命遺址嚴重損壞或者損毀 | 對單位處二十二萬五千元(含)至三十萬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六千五百元(含)至五萬元(含)的罰款。 |
3 | 遷移、拆除革命遺址 |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遷移、拆除革命遺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革命遺址損壞或者損毀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相關法律責任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革命遺址損壞或者損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革命遺址輕微損壞或者損毀 | 對單位處五萬元(含)至十二萬五千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含)至一萬八千五百元(含)的罰款。 |
造成革命遺址局部損壞或者損毀 | 對單位處十二萬五千元(不含)至二十二萬五千元(不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八千五百元(不含)至三萬六千五百元(不含)的罰款。 | |||
造成革命遺址嚴重損壞或者損毀 | 對單位處二十二萬五千元(含)至三十萬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六千五百元(含)至五萬元(含)的罰款。 |
4 | 對革命遺址進行修繕,造成革命歷史風貌破壞、主體結構改變等嚴重后果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保護管理人對革命遺址進行可能涉及主體結構和革命歷史風貌的修繕,未及時報告,或者不按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意見進行修繕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革命歷史風貌破壞、主體結構改變等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造成革命歷史風貌、主體結構等輕微破壞或改變 | 對單位處二萬元(含)至七萬四千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含)至七千四百元(含)的罰款。 |
造成革命歷史風貌、主體結構等局部破壞或改變 | 對單位處七萬四千元(不含)至十四萬六千元(不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七千四百元(不含)至一萬四千六百元(不含)的罰款。 | |||
造成革命歷史風貌破壞、主體結構等嚴重破壞或改變 | 對單位處十四萬六千元(含)至二十萬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四千六百元(含)至二萬元(含)的罰款。 |
5 | 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遺址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歪曲、貶損、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遺址的,由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造成較輕社會影響 | 對單位處二萬元(含)至四萬四千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含)至九千五百元(含)的罰款。 |
造成一般社會影響 | 對單位處四萬四千元(不含)至七萬六千元(不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九千五百元(不含)至一萬五千五百元(不含)的罰款。 | |||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 對單位處至七萬六千元(含)至十萬元(含)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五千五百元(含)至二萬元(含)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