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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51018J/2024-41335 文號
組配分類 公告公示 發(fā)布機構 麗水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7-05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國動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4-07-05 16:19瀏覽次數(shù): 信息來源: 綜合處(行政審批處)
麗水市國動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
注:本清單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浙人防辦〔2023〕4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將我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公示如下:
序號事項代碼事項名稱/違法行為法律依據(jù)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裁量來源備注
1330280043000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不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平戰(zhàn)轉換要求的行政處罰《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平戰(zhàn)轉換責任單位應當根據(jù)人民防空工程戰(zhàn)時使用方案,完善和落實平戰(zhàn)轉換實施方案,明確人員職責并開展技能培訓,做好平戰(zhàn)轉換準備。
第三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平戰(zhàn)轉換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改正的,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較輕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
一般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整改。對個人處1千元+(逾期天數(shù)-1)*5百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千元;對單位處1萬元+(逾期天數(shù)-1)*2千5百元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較重

2330280030000對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行政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與安裝相關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xié)商,簽訂重新安裝協(xié)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的。(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的。
較輕1.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5次以下、30秒以下或影響范圍涉及1萬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施設備,未造成損壞或未影響正常使用的。
2.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5次以上10次以下、30秒以上60秒以下或影響范圍涉及1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施設備,造成損失2000元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1.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2.同時有2種違法情節(jié)的,按照較重的情節(jié)、再提高一個階次處罰,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一般1.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10次以上15次以下、60秒以上90秒以下或影響范圍涉及10萬平方米以上50萬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設備,造成損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2.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15次以上20次以下、90秒以上120秒以下或影響范圍涉及50萬平方米以上100萬平方米以下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施設備,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占用人防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音響信號,20次以上、120秒以上或影響范圍涉及100萬平方米以上的。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報設施設備,造成損失10000元以上或影響警報試鳴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3330280020000對拒絕、阻撓安裝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較輕1.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耽誤施工工期5日以下的。
2.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耽誤施工工期5日以上15日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耽誤施工工期15日以上30日以下的。
2.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耽誤施工工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拒絕、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耽誤施工工期60日以上或影響人防警報試鳴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4330280019000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處罰《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guī)范,保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設施設備完好,確保人民防空工程處于良好使用狀態(tài),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結構及其構件完好,工程無滲漏,構配件無破損、嚴重銹蝕等現(xiàn)象;(二)通風與空調(diào)、給排水、電氣、通信、消防等系統(tǒng)運行正常;(三)防護、消防、防水、防汛等設施設備性能良好,安全可靠;(四)室內(nèi)空氣質(zhì)量等符合相關國家和地方標準;(五)進出道路通暢,孔口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六)與備案的竣工驗收文件一致,無擅自開洞、分隔內(nèi)部空間和改變設計功能;(七)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要求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較輕1.有一項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
2.有二項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
1.處1萬元罰款。
2.處1萬元至1萬5千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有三項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
2.有四項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
1.處1萬5千元至2萬元罰款。
2.處2萬元至2萬5千元罰款。
較重有五項以上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5千元至3萬元罰款。
5330280017001對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違反強制性條款一條的。
2.違反強制性條款二條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至14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14萬元至18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違反強制性條款三條的。
2.違反強制性條款四條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8萬元至22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22萬元至26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違反強制性條款五條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6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6330280017002對人防工程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違反強制性條款一條的。
2.違反強制性條款二條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至14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14萬元至18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違反強制性條款三條的。
2.違反強制性條款四條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8萬元至22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22萬元至26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以下的罰款。
較重違反強制性條款五條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6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7330280017003對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未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chǎn)廠、供應商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設計單位未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chǎn)廠、供應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已設計或指定但沒有實施的。
2.已實施但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至14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以下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14萬元至18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以上7%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已實施且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2.已實施且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18萬元至22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以上8%以下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22萬元至26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以上9%以下的罰款。
較重已實施且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6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8330280016000對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平時利用人防工程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行政處罰《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十九條  第三款平時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維護責任書,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較輕建設單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逾期未改正的。可對個人處1千元+(逾期天數(shù)-1)×5百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千元;對單位處1萬元+(逾期天數(shù)-1)×5千元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較重

9330280014000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二)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較輕1.有一處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
2.有二處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有三處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
2.有四處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有五處以上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zhì)量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10330280013000對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行政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二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經(jīng)批準拆除的,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原工程面積及標準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建,其中拆除簡易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補建同面積六級人民防空工程;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建設。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因城鎮(zhèn)建設確需拆除的,應當依法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不少于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積并不低于原防護標準,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建;無法按照規(guī)定要求補建的,應當依法繳納人民防空工程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補建。
較輕1.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
2.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2.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較重1.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2500平方米以下的。
2.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11330280011000對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未辦理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nèi),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至26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26萬元至32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限期改正;處32萬元至38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處38萬元至44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4萬元至5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12330280010000對人防工程施工單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nèi)因質(zhì)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3個月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至13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6%的罰款。《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3萬元至17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6%至8.4%的罰款。
較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6個月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7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4%至10%的罰款。
13330280008000對侵占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九條  國家保護人民防空設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設施。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較輕1.侵占人防工程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
2.侵占人防工程面積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侵占人防工程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2.侵占人防工程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侵占人防工程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14330280005000對兼顧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未辦理兼顧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行政處罰《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將驗收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較輕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逾期未改正的。處1千元+(逾期天數(shù)-1)×5百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千元。
較重

15330280006000對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報廢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改造或者報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
人民防空工程經(jīng)批準拆除的,拆除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原工程面積及標準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補建,其中拆除簡易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補建同面積六級人民防空工程;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建設。
人民防空工程經(jīng)批準改造的,不得減少其掩蔽面積,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較輕1.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
2.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面積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2.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面積1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擅自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16330280001000對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修建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鎮(zhèn)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nèi),以及依法設立的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港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等區(qū)域內(nèi)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其一次性規(guī)劃新建或者新增地面總建筑面積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 新建居民住宅的,國家確定的一、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比例依次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含縣城)、重點鎮(zhèn)修建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總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國家確定的一、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比例依次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含縣城)、重點鎮(zhèn)修建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 依法設立的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保稅區(qū)(港區(qū))和重要經(jīng)濟目標等區(qū)域范圍內(nèi)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屬國家或者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比例執(zhí)行。
戰(zhàn)時功能和防護等級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人民防空工程規(guī)劃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新建地面民用建筑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補建或者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并可以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較輕1.由于客觀原因造成不建或少建后,主動補建防空地下室或補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
2.不建或少建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1.免予處罰。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補建或者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不建或少建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2.不建或少建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補建或者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40元至6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補建或者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60元至8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較重不建或少建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補建或者按照規(guī)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處10萬元罰款。
17330280007000對建設單位未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nèi)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zhì)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工程價款2%至2.2%的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工程價款2.2%至2.5%的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工程價款2.5%至3%的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工程價款3%至3.5%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工程價款3.5%至4%的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18330280004000對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行為的行政處罰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改變?nèi)嗣穹揽展こ讨黧w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內(nèi)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護能力的行為:(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nèi)進行采石、取土、爆破、鉆探、打樁、挖洞、開溝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yè);(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機動車輛進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圍內(nèi)設置障礙或者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內(nèi)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四)毀損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設施,堵塞或者截斷人民防空工程的進排風豎井或者管道;(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較輕1.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輕微的。
2.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一般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1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較重的。
2.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嚴重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2千元至3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3千元至4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至4萬元罰款。
較重危害人防工程及設施安全、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并處4千元至5千元罰款、對單位并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19330280003000對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報設施損壞或擅自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行政處罰《浙江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一)工程建設涉及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壞的;(二)擅自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
較輕1.未造成損壞或未影響正常使用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損失5000元以下的。
2.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造成損失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千元至2千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百元至4百元罰款,對單位處2千元至4千元罰款。
3.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4百元至6百元罰款,對單位處4千元至6千元罰款。
較重1.造成損失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2.造成損失20000元以上的
1.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6百元至8百元罰款,對單位處6千元至8千元罰款。
2.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8百元至1千元罰款,對單位處8千元至1萬元以下罰款。
20330280002000對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款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zhì)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至2.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至2.8%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8%至3.2%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2%至3.6%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6%至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21330280021000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人防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第三款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3.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至3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至0.6%的罰款;對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25%至3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30%至3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6%至0.7%的罰款;對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30%至35%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35%至4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7%至0.8%的罰款;對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35%至4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40%至45%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8%至0.9%的罰款;對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40%至45%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45%至5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9%至1%的罰款;對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45%至50%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
22330280015000對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zhì)等級承攬人防工程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zhì)證書,并在其資質(zhì)等級許可的范圍內(nèi)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zhì)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zhì)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zhì)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zh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倍至1.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至2.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2倍至1.4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4%至2.8%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2.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4倍至1.6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8%至3.2%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6倍至1.8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2%至3.6%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或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8倍至2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6%至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未取得資質(zhì)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
23330280009000對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防工程監(jiān)理單位承擔該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行政處罰(不含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的行政處罰) 《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jiān)理業(yè)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zhì)等級或者吊銷資質(zhì)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較輕1.未造成質(zhì)量事故的。
3.造成一般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至6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至6%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6萬元至7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至7%的罰款。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已劃轉給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僅負責行業(yè)監(jiān)管
一般1.造成嚴重質(zhì)量事故的。
3.造成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
1.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7萬元至8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7%至8%的罰款。
2.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8萬元至9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至9%的罰款。
較重造成特別重大質(zhì)量事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9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9%至10%的罰款。